就范畴及范畴体系的研究而言,张文显在其《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作了系统详尽的研究。
如前所述,法理学的根基到底是什么?是不是就是如论者所论述的类似于部门法的规范法学或法律史学的历史材料?如果法理学的根基本就不该是如此之类的东西,那如何又能论断失去了根基呢?至于信仰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恰恰说明中国法理学被给予厚望,任重而道远。
[2]我国民法学者刘俊海在评价将王利明新著《法治:良法与善治》喻为探寻良法善治的一座法理富矿。因为,论者所说的理论统一的不可能性还是从法理学教材的角度来证成的。我国法学界积极主动运用法理来阐释、分析和解决国际问题的意识还不够。法理和法理学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意义,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就曾不无感慨地表述到: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北卡罗来纳州达勒姆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朗·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律哲学。[3]如果仅从这一功能讲,法理学教材应力求学术性、逻辑性、思辨性,应为高深大雅之作。
[45]二是正确的行为或本来的意义,如三国魏曹植《七启》有:览盈虚之正义,知顽素之迷惑。显然,权利本位范式所处的高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种现实的要求,对当前中国法治实践以及中国如何与世界对话等方面的前瞻性与引领性功能已不够明显。书记员——其实也是中心的联络员——会帮助一些法官决定合适的诉讼案件。
与庭审期间监控录像的工作人员相比(如,录像设备操作者),其他工作人员后期剪辑视频录像时,设备操作会更浪费时间,同时对庭审期间没有监控录像设备的工作人员来说,更是浪费时间,因为他们后期还要花时间对全部视频录像进行审查。表1:地区法院实施摄像机试点项目的情况 a.是法院实施试点项目的日期。对于视频录像导致律师更戏剧化及视频录像可提高联邦法院的公信力的影响程度,法官的观点几乎是相等的。一位将背景定为其他的观众称自己是自学学生。
1、14个联邦地区法院自愿参与试点项目,试验在庭审中使用摄像机来记录法庭诉讼,且试点项目仅限于民事案件。(来自参与但没有进行庭审录像的法官) 实施试点项目期间,我们采访了一些至少参与一次庭审录像的法官,并向他们提问了如下问题:根据您的观察,您认为庭审录像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参与者(包括您本人、律师、证人、陪审员)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吗?29位受访法官回答了该问题,其中23位法官表示他们认为没有任何影响。
称自己为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和培训师的人主要工作在法学院,如下表20所示,24人(占60%)与教育和图书馆相关的观众属于前一个范畴。如果法官想要单人屏幕效果(例如,每次只显示一个参与人,律师或证人),这时就特别需要有人能够灵活操作录像设备,并将镜头聚焦在说话者身上,而不要每次显示四个固定录像角度的分区屏幕(通常聚焦在法官、律师、证人席和证据表)。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知道试点项目,根据为了试点项目专门作出的规定,要求当事人表明其是否会考虑未来对既定诉讼进行视频录像。那时候,该区法院采用标准程序通知当事人可以录像,也可以自行获取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
目前大多数律师一般支持或非常支持庭审录像(占所有律师的75%,81%的律师有庭审录像经验。法院大多数工作人员估计,对于每个诉讼程序,完成这些任务需要花费约10-20分钟,最高预计是1-3小时。或者删除休庭期间摄像机无意摄录的内容。四年的项目中,仅仅有63位高级法官参与,最终只有33位法官的庭审被记录。
一些便携式系统则更为显眼。少部分观众在大学(6人,占15%)或者高中(4人,或占10%)教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让法官决定怎样鼓励案件当事人同意录像并确定拒绝录像的时间。1991--1994年联邦地区法院进行了民事庭审直播录播的实验,但联邦司法中心的调查结果与应当积极推进庭审直播的建议被联邦司法委员会拒绝。
参与者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整个美国法官和律师的观点。因此,他们至少参与过一次庭审录像的实际经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我们通常不清楚当事人是否会拒绝庭审录像。追踪系统并不能统计观众观看视频录像的时间,对于不是同一个城市的观众观看视频也难以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的观点也许会发生变化或者他们改变后的观点会成为试点项目的最终公布结果,因此这些数字细微的变化并不足以支撑我们的调查结果。然而,也有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提到:有成百上千的诉讼程序,且需要当事人对是否参与视频录像给出一个明确答复。
法院是否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通知当事人并获得认可的程序(下文将作出解释)。但在通常情形下,该程序基本不占用太多时间。
还有一部分律师表示他们不想让法官失望(39人,占22%)[20],或者他们想利用视频录像进行培训或案件准备(33人,占18%)。虽然委员会并不需要这些程序,但其已经承诺试点法院这样做是完全出于自愿的。
例如,这其中并不包括初始安排顺序中设定审判终止日期的案件,以及未收到任何当事人的同意或拒绝意见的案件。与中国的改革相比,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庭审录像试点的效率之低、效果之微弱令人震惊:这一原定三年的试验计划,延长到了4年,于2015年年底结束,2016年7月,这个项目的评估报告千呼万唤始出来。
对于视频录像对公众的影响,大多数试点法官认为在降低联邦法院的公信力方面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83人,占78%),但他们的观点与是否提高联邦法院的公信力方面的比例相当,44名(占42%)法官认为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而43名(占41%)法官认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如果当事人是政府官员,他们单位希望让诉讼程序尽可能公开。最后,衡量视频录像的实际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因为这要求对进行视频录像的诉讼案件和没有进行视频录像的类似诉讼案件进行比较。相比系统自动通知适合录像的诉讼、或者除非当事人坚决反对则认定其默许视频录像的诉讼,法官自己选择录像的案件(或诉讼程序)的过程和与律师讨论是否进行视频录像的过程更耗时。
下表10介绍了试点法院法官对参与者受庭审诉讼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随后,法院会将视频录像交至行政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上传到联邦法院的官网上[4][5]。
这些信息来自试点法院的记录。2、试验之初,一些试点法院已经在一个或多个法庭安装了频录像设备。
利用这次机会尝试新事物。[11] 同前注一样,报告通知的实际已录像的庭审比例是根据我们从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编码的数据或由试点法院提供的数据推算出来的。
每当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代表将会发出申请视频录像通知,给当事人提供答复的截止日期,一般是在既定诉讼程序的两周前。联络员会保存每个庭审信息的电子表格,并将表格定期发送给中心。律师对自愿同意的看法 由于试点项目要求当事人同意,因此,我们想知道律师支持庭审录像的原因。7、该研究报告要求试点法院法官和参与律师以完成调查问卷的方式表达他们对视频录像影响的意见。
当初步庭审安排的审判日确定后,便会通知当事人。12、和法官一样,参与过庭审录像的律师认为大部分视频录像的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对调查问卷的反馈情况大部分落在没有那一栏。
[3] 对此,中国法院用录音录像来指称法院自己用于记录庭审的录音录像,它是法庭案件管理的一部分。另外,除少部分被迫同意录像的律师外,大部分律师都是自愿同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视频录像的。
19、该项目技术方面对IT人员的要求在某些法院显得非常重要,通常比项目的管理要求还重要。每个法院法官的总人数是指第三条中参与为期四年试点项目的法院法官的总人数。